Civil Referendum Project 「民間全民投票計劃」

選票項目

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方案

總共有15個方案選擇:

  1. 學界方案
  2. 人民力量方案
  3. 真普選聯盟方案
  4. 陳文敏方案
  5. 香港民主促進會方案一
  6. 香港民主促進會方案二
  7. 社會民主連線方案
  8. 學者方案
  9. 林立志方案
  10. 王永平方案
  11. 湯家驊方案
  12. 香港2020 方案
  13. 戴大為方案
  14. 楊艾文方案
  15. 何濼生方案

方案資料:

方案編號 1

方案建議者

學 界

出處

團體提供文件

提出日期

23/ 06/ 2013

內容

提名委員會組成:

提名委員應由立法會直選議員組成。

提名權:

公民提名,必不可少;
公民提名:全港  1% 合資格選民聯署(現約  35000  名選民)
提名一位行政長官參選人,該參選人即可成為候選人,提名
期不應少於兩個月,而提名委員會 並無任何否決權 ;
只要有超過 8% 的提名委員會委員支持,便可提名一位候選
人。每名委員只能提名一位候選人,每名候選人最多只能獲
取五分之一委員提名。

提名程序:

投票安排:

採用兩輪決選法 , 候選人經全民投票 , 超過  50% 者當選 。 若
未有候選人得票超過  50% ,則 在 首 輪 投 票 選 出 得 票 最 多 的 兩 位進入次輪選舉 , 超過  50% 者為行政長官 , 若第二輪仍無人
得票多於  50% ,則 須 在 六 個 月 內 重 新 進 行 第 二 輪 選 舉,簡 單
多數者勝。

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其他:

政府應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取消對候選人政黨背景
的限制,並不可以法律條文限制候選人數目。
若公民提名被指違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特區政府有責
任反映港人堅持公民提名的意願,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修改《基本法》,以將公民 提名及其他普及平等的選舉辦法納入《基本法》之中。
不遲於 2022 年修改基本 法,廢除提名委員 會,直接實行議會
提名及公民提名。


方案編號 2

方案建議者

人民力量

出處

人民力量網頁

提出日期

11/ 12/ 2013

內容

提名委員會組成:

由現屆所有民選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組成。

提名權:

任何候選人只需符合基本法 44 條中的基本資 格,以及 不短於四星期的提名期內符合以下三項要求中 任何一項,提名委員 會 必須通過其為特首候選人:
• 獲得地區直選中已登記選民中的  1% (約 3 萬 5 千人)聯 署支持;或
•   獲得提名委員會中任何 5% 的立法會議員聯署支持;或 
•   獲得提名委員會中任何 5% 的區議會議員聯署支持 

提名程序:

投票安排:

採兩輪決選法。如候選人得票超過有效票數的一半,則當選
特首。如沒有候選人得票超過一半,則得票最高之兩名候選
人將進入第二輪決選,第二輪決選中多票者當選特首。

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其他:


方案編號 3

方案建議者

真普選聯盟

出處

真普選聯盟網頁

提出日期

08/ 01/ 2014

內容

提名委員會組成:

提名權:

三個提名途徑: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及提名委員會提名。任
何參選人可循任何一個提名途徑成為候選人。
•    公民提名要求參選人取得 1% 登記選民具名支持。 
•    政黨提名則要求政黨於最近一次立法會直接選舉中取得 
5% 或以上的有效得票。

提名程序:

除非參選人不符合法律就候選人的明文要求(如須年滿四十
周歲、沒有外國居留權等),否則提名委員會須確認由公民 提名或政黨提名取得候選資格的參選人 。

投票安排:

採用兩輪決選法 。 如候選人得票超過有效票數的   50% ,則 當
選行政長官。如沒有候選人得票超過有效票數的  50% ,則得
票最高之兩名候選人將進入第二輪決選,第二輪決選中得票
多者當選行政長官。

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提名委員會不能因「愛國愛港」、「與中央政府對抗」等政
治審查而拒絕確認。

其他:


方案編號 4

方案建議者

陳文敏

出處

明報法政隨筆

提出日期

25/ 09/ 2013,  02/ 10/ 2013

內容

提名委員會組成:

提名委員會由 160 人組成, 來自四個界別。
首三個界別共 35 人。
•   由立法會相應的功能團體代表組成(共 30  名)。 
•   專業界別加入公務員代表 3 名。宗教界代表 1 名。 
•   學生界別代表 1 名。 
第四界別即政界共 125 人。
•   35 名立法會直選及 5 名超級議席議員 
•   36 名全國人大代表及 31 名全國政協委員 
• 18 名地區代表由十八區分區直選產生。 個人票取代公司票或團體票。

提名權:

參選人只要獲八分一即 20 人提名便可成為候選人。提名上限
為 64 人( 40% )。

提名程序:

投票安排:

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其他:

此建議只適用於 2017 年的行政長官選舉。


方案編號 5-6

方案建議者

香港民主促進會

出處

香港民主促進會網頁

提出日期

29/ 05/ 2013

內容

提名委員會組成:

提名委員會組成建議有三個方案:
方案  1 :在  400  個區議會選區中的每一個選區,由合資格的
地區選 民,通過單一可轉移投票 制,直接從每一區選出 3 名成
員。
方案 2:提 名 委 員 會 根 據 2012 年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方 案、但建議以下改變-由公司各部門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個人 票取代團體票,所有獲選區議員加入選舉委員會。

提名權:

任何一個在地方選區已登記成為選民的中國公 民,得到提名委
員會至少八分之一員提名或至少  100, 000  個所有地區登記選
民提名,便可以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選。

提名程序:

人選在成 為「正式候選人 」之前,需要正式進行確認遵守行政
長官職責的宣 誓。提名委員會成員 ( 例如由 100 人聯名 ),有 權
就候選人提名的截止日期後 對「正式候選人 」在公開宣報參選
後是否有遵守或違反誓言作出評估和 向「選管會 」提出違反誓
言的投訴,並展開除名的司法程序。

投票安排:

最終合資 格「正式候選人 」參選的名 單,將採用多數表決制 度,
由一人一票普選產生。如果沒有候選人在第一輪獲得超過  50
%的選票 , 第二輪行政長官選舉將由得票最高的兩名候選人,
進行第二輪投票。

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其他:


方案編號 7

方案建議者

社會民主連線

出處

團體提交件

提出日期

17/ 02/ 2014

內容

提名委員會組成:

提名權:

公民提名:公民提名,不可或缺。提名門檻不可多於全港選
民 1. 5%,提 名 期 不 得 少 於 2 個月,提名交由選舉事務處核實
後確認參選人資格。
除公民提名外,可有其他提名方法,包括政黨提名及議員提
名。
政黨提名:最近一次立法會選舉,在分區直選中獲得 5% 或以
上總得票的政黨或聯合名 單,有權提名一位行政長官候選人 。
議員提名:現屆不論有否政黨背景,約  4  名立法會議員或約
25 名區議員聯名( 5% ), 有 權 提 名 一 位 行 政 長 官 候 選 人 。

提名程序:

投票安排:

採用兩輪決選法。候選人經全民投票,超過  50% 者當選。若
未有候選人得票超過  50% ,則在首輪投票選出得票最多的兩 位進入次輪選舉,超過  50% 者為行政長官,若第二輪仍無人
得票多於  50% ,則須在六個月內重新進行第二輪選舉,簡單
多數者勝。


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其他:

修改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 不可限制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及
任何背景,包括政黨背景及「愛國愛港」等。


方案編號 8

方案建議者

學者

出處

倡議者提交文件

提出日期

02/ 04/ 2014

內容

提名委員會組成:

「提名委員會 」的組成可參照目前 1, 200 人 的「選舉委員會 」,
但建議擴大各個分組界別的選民基礎。 
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  2007 年所作出 的《關於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2  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及有關
普選問題的決定 》,「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可參照目前「選舉
委員會」四個界別 ( 即工商界、專業界、勞工社會服務界及政 界 )。  我們建議若維持現有的四個界 別,亦應該擴大各個分組
界別的選民基礎 ( 包括透過將第一、二、三界別的「公司票 」 及「團體票 」改為「個人票」 ) ,以增加「提名委員會」的代
表性。

提名權:

在行政長官提 名程序正式展開之前,建議引入一個「公民推
薦」的法定程序。 
我們建議任何符合《基本法》第  44 條的人士 ( 即年滿四十周 歲,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
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如 獲 得 百 分 之 二 登
記選民聯署推薦 (2 0 1 3  年全港登記選民人數為   3, 471, 423 人,百 分 之 二 登 記 選 民 即 相 當 於 約 七 萬 人 ) ,即 可 以 取 得 「 行
政長官參選人」的資格,可獲「提名委員會」考慮是否正式 提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  而「公民推薦」宜設上限為百
分之三登記選民 ( 即相當於約十萬人 )。我 們 建 議 應 該 透 過 修 改
《行政長官選舉條 例 》, 落實整個「公民推薦」程序 。 這建議 既沒有削弱「提名委員會」的實質提名權,亦沒有排斥同時
實行其他方式的推薦程序的可能性 ( 例如提名委員會內的「委
員推薦 」,以及「政黨推薦」 ) ,但我們相信「公民推薦」能 夠最大程度地將民意帶入「提名委員會」的正式提名階段,
更能幫助「提名委員會」委員恰當地行使他們的職責。

提名程序:

在行政長官提名程序的正式階段,建議維持目前「選舉委員
會」八分之一委員的提名門檻。
按照《基本法》第 45 條所述 , 在憲制上 , 行政長官須「由一
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
生 」。 我們建議 「提名委員會」 以 「每名委員只限投票支持一
名參選人」的表決方式,決定何人可獲正式提名為「行政長
官候選人 」。任何「行政長官參選人 」,只要在取得「提名委
員會」不少於八分之一委員的支持票,便能成為正式的「行
政長官候選人 」。「提名委員會」可提名不多於八名的「行政
長官候選人 」,而根據 2007 年及 2012 年行政長官選舉的經
驗,維持目前「選舉委員會」八分之一委員的提名門檻,在
實際操作上,可以容許有一定民意支持 的不同政見人士參選
行政長官。


投票安排:

在行政長官普選投票的階段,建議採用「兩輪投票制 」。
在首輪投票中,如果有「行政長官候選人」取得超過  50% 的 選票,即可成功當選;如沒有「特首候選人」取得超過  50%
的選票 , 則獲最高票數的兩名 「行政長官候選人 」, 將進入第 二輪投票再決勝負。在第二輪投票中,取得超過  50% 的選票
者可成功當選 。 根據外國經驗 ,「兩輪投票制」 有助選出一個 多數選民都接受的中間候選人擔任行政長官。

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其他:


方案編號 9

方案建議者

林立志

出處

明報文章

提出日期

29/ 10/ 2013

內容

提名委員會組成:

在 2016 年的立法會選 舉,按政黨候選人的地區得票總 和,決
定該黨在提委會的人數比例。每 1% 得可佔提委會 1% 席位。

提名權:

任何政黨代表,獲得不少於八分之一及不多於六分之一(防
止壟斷提名 )提委會成員提 名(即最少 150 至最多 200 人 ),
即可成為特首候選人。

提名程序:

投票安排:

若沒有人在第一輪取得過半數票,得票最多的兩人進入第二
輪投票,再決勝負。

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其他:


方案編號 10

方案建議者

王永平

出處

信報文章

提出日期

11/ 09/ 2013

內容

提名委員會組成:

特首提名委員會由 2016 年選出的全體立法會議員組 成,不包
括其他人士。

提名權:

獲最少十名委員會成員(即十名立法會議員)提名的人士符
合特首候選人的資格;
每名委員會成員只能提名一名候選人。

提名程序:

投票安排:

全部合資格的候選人由全港  300  多萬有資格選立法會議員的
選民一人一投票決定誰當特首。
假如第一輪投票沒有候選人獲過半數的有效選票,取得最多
選票的兩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選舉。

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假如勝出的候選人不獲中央委任或在委任前死亡,普選程序
會重新啟動。

其他:


方案編號 11

方案建議者

湯家驊

出處

湯家驊提供的文件

提出日期

14/ 8/ 2013

內容

提名委員會組成:

提委會若參照選委會之四大界別,要增強提委會之代表性,
必須透過一些公開、公平、公正之簡易程序令個別界別人士
得以參與提委會成員之提名及選舉。
建議:
第一界別:金融服務界之現有選民改為過去一年所有金融服 務界之從業人士;保險界之現有選民改為過去一年所有保險
界之從業人士;旅遊界之現有選民改為過去一年所有旅遊界
之從業人士;
第二界別:建築、測量及都市規劃界之有權表決會員改為所
有會員;中醫界之有權表決會員改為所有會員;工程界之有 權表決會員改為所有會員;資訊科技界之有權表決會員改為
所有會員,取消所有團體選民;
第三界別:社會福利界取消所有團體選民;體育、演藝、文
化及出版界取消所有現今分組委員,改為過去一年所有界別
內之從業人士;
第四界別:取消所有區議員代表,改為所 有民選區議員成為
提委會當然委員。

提名權:

以上改動將令一千二百人之選委會轉為一千五百一十四人之
提委會,因此提名門檻亦應相對改動。
建議:
提名門檻應改為一百五十人,增設提名上限為二百人,令參
選特首人數限定為七至十人。

提名程序:

投票安排:

為增強特首公信力及管治能力,選舉目的應以最大多數人能
接受為主。為了增强管治能力及推動政黨政治,應取消特首
不可有政黨連繫之限制。
建議:採用排序複選制選出特首。取消特首不可有政黨連繫
之限制。

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其他:


方案編號 12

方案建議者

香港 2020

出處

明報報道

提出日期

21/ 03/ 2014

內容

提名委員會組成:

第一至第三個別界內的所有公司 / 團體票改為個人票,每名選
民只可以在一個界別分組中投 票,與 2016 年立法會選舉的建 議方案一致。
在第一、二、三界別中無權投票的登記選民,選出代表加入
第四界 別,取代現時第四界別內由區議員互選產生的代表  ( 目
前 117 人。
按有關的計算方法,提委會的人數將增加至  1, 400  名,當中
首三個界別的委員數目維持  300  名,而 第 四 界 別 委 員 人 數 增

至 500 名,如下表:

立法會議員
70
分區提名委員
317
鄉議局
26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36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51
總數
500

提名權:

獲最少十名委員會成員(即十名立法會議員)提名的人士符
合特首候選人的資格;
每名委員會成員只能提名一名候選人。

提名程序:

投票安排:

全部合資格的候選人由全港  300  多萬有資格選立法會議員的
選民一人一投票決定誰當特首。
假如第一輪投票沒有候選人獲過半數的有效選票,取得最多
選票的兩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選舉。

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假如勝出的候選人不獲中央委任或在委任前死亡,普選程序
會重新啟動。

其他:


方案編號 13

方案建議者

戴大為 Mi c h a e l D a v i s

出處

南華早報文章

提出日期

25/ 03/ 2014

內容

提名委員會組成:

提名委員會應該由來自社會各界選出的有「廣泛代表性」的 
1200 名成員組成,參考和擴張選舉委員會的界別。為了協助 立法過程,應該委任一個由司法部門的成員領導的獨立工作
小組,根據以下標準提出建議: 
•  提名委員會整體的組別基礎將大幅提高,開放空間讓所有 選民有適當的界別可以登記;
•  取消公司團體票,並且不可以歧視任何階層的香港選民, 例如,各界別中的基層團體,包括支援員工的、股東、個
體戶、前線工人、家庭主婦和公務員 ; •   每個界別和每個界別中議席的選民數量應該大致相等;和 
•  第四政治界別應主要由直選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組成,但 不排除其他界別有有組別投票的存在。

提名權:

任何符合基本法第 44 條有關年齡,國籍和居住要求的規定, 
並且獲得  12. 5 %的提名委員會成員的提名,並提交給選民進 行普選選舉。每個提名委員會成員只可以提名一位候選人。
除了以上的限制,提名數量不應該被局限。該法規作為及時 
的司法監督。 
公民推薦 :  為了更好地諮詢公 眾,任何候選人從登記選民獲得 至少  10, 000  個簽名便應被真誠地列入提名的考慮,  以達至
12. 5 %的門檻。 

提名程序:

投票安排:

選舉被提名的候選人應該依據普及和平等的原則。如果被提
名候選人在選舉中沒有獲得超過 50 %的選票,便應該為得票
最多的兩名候選人在兩週後舉行第二輪投票。被提名候選人 在任何一輪選舉中獲得超過 50 %的所需票數便可當選。

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當選的提名人應當由中央政府任命。 
被任命者須宣誓效忠國家和香港。 

其他:

此建議旨在實現普及而平等的  2017 年行政長官選 舉,以確保 所有香港選民可以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
不受任何歧視地(包括政見)自由選擇候選人。這些原則適 用於提名委員會的成立和運作。簡約的模式可以讓選民更容
易理解。在這些因素中,雖然筆者寧願提名委員會的成員是 
由直接選舉產生,比如直選產生的立法會議員及區議員,但 也著重切合現時公眾討論的一些提議,包括人大常委提出要
參考現行選舉委員會的四大界別的。 


方案編號 14

方案建議者

楊艾文 Si m on  Y ou n g

出處

倡議者提交的文件

提出日期

01/ 04/ 2014

內容

提名委員會組成:

在設計提名委員會 時,最初應參考現有的選舉委員 會。然而, 提名委員會將需要比現行的選舉委員會更具代表性。有關增 強代表性,其實有很多種方法,但問題是複雜及技術性的。
這方面的改革研究並及提出建議的任務應該交給一個獨立的 選舉改革委員會( ERC ), 用 六 個 月 時 間 來 研 究 並 就 報 告 其 建 議。 ERC 應不超過十名成員,包括擁有對香港的選舉法例有 知識或經驗的人。在理想情況下, ERC  應該由現任或前任法 官擔任主席,政府應該提供秘書處支援服務。 ERC  應該考慮 的問題包括提名委員會的人數,取消和取代的公司團體票, 界別及組別的劃分,加入直選 / 非直 選區議員,及擴大各界別 和組別的有效代表性。

提名權:

只有 通 過以下兩種方法之一的 合資格人士 可以被提名委員會
提名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第一種方式是(稱為 A 軌 ):
一個合資格人仕獲得至少八分之一( 12. 5 %)的提名委員會的成員的認可便可被提名委員會提名。 在只有  A  軌合資格人 的 提名委員會表決中, 得票最多 的 三名候選人 ( 或少於三名, 如適用 )  如能 分 别 從提名委員會中獲得至少八分之一的選票  ( 12. 5 % ), 應當選為行政長官候選人 。 提名委員會成員在任 何一輪提名,無論是  A  軌或  B  軌,不可支持超過一個合資格 人仕。
第二種提名方法是(稱為  B 軌) :
一個合資格人仕獲得至少  5000  名普通選民的支持便可以由 提名委員會提名。這類人被稱為具 有「 B 軌 」的認可地位。參 選人不可以同時屬於 A 軌和 B 軌。  「 一般 選民 」即立法會條 例( 第 542 章 )中「 地方選區 」的「 選 民 」,在 任 何 一 輪 提 名 , 無論是  A  軌或  B  軌,可支持不超過一個合資格人仕。在 只有 B 軌合資格人的提名委員會的表決 中,獲得提名委員會成員至 少有八分之一( 12. 5 %)選票的人,應當選為行政長官候選 人。不應限制以此方法被提名的人數。

提名程序:

投票安排:

一般選民有權以一人一票形式投票選舉政長官候選人。根據
特首候選人數目,以下是選舉方式:
一名候選只有一個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情況下,候選人在選
舉中必須獲得至少 50 %一般選民的支持,以當選為行政長
官。如 果 候 選 人 獲 得 少 於 40 %的支 持,上述提名程序應重複。
然 而,如果該候選人獲得 40 %或以上但低於 50 %的支 持,第
二輪投票應在 30 天內舉行。
兩名候選只有兩個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情況下,在選舉中獲 得最多一般選民支持的候選人,應當選為行政長官。
三個或以上的候選  當有三個或以上的特首候選人 , 在選舉
中得票最多,並有至少 50 %的 一般選民支持 (「 50 % 門檻 」)
的候選人應當選為行政長官。如果沒有候選人獲得 50 %的支
持, 30 天內應進行第二次表決,由最多得票率的兩名候選人 參選。在第二輪投票舉行後,獲得最多一般選民支持的候選
人應當選為行政長官。

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行政長官當選人應按照基本法第 45 條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成
為行政長官。如果中央人民政府決定不任命行政長官當選
人,就必須重複上述過程的提名和選舉步驟。

其他:


方案編號 15

方案建議者

何濼生

出處

文滙報報道

提出日期

01/ 04/ 2014

內容

提名委員會組成:

提名委員會以選委會為基 礎,人數由 1, 200 人增至 1, 8 00 人,
其中  1, 200  人沿用選委會的界別分組及選舉模式產生,餘下
6 00 人由全港 18 區選民投票產 生。該 6 00 人可獨立成 為「第 五界別」,或將之平均分配在選委會  4  界別下,即每界別增
加 100 人。

提名權:

參選者只要獲十分一委員支持就可以成為正式候選人。

提名程序:

投票安排:

採取兩輪投票。首輪投票,每名選民手持兩張「正負票」,既可用以支持兩位心儀候選人,亦可支持、反對各一票,或 者投出兩張不信任票,而投票時最多為每名候選人投一支持 票。首輪由淨票獲得最多支持的兩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 票。第二輪投票時,選民將以「一人一票」投票,獲得最多 票的人當選。

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其他:

參選人須事先承諾尊重基本法和國家憲法,如不遵守,將被
褫奪參選或當選資格,並由本港執法機構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