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票項目
總共有15個方案選擇:
方案資料:
方案編號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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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建議者 |
學 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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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團體提供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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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日期 |
23/ 06/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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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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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組成: |
提名委員應由立法會直選議員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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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權: |
公民提名,必不可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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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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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安排: |
採用兩輪決選法 , 候選人經全民投票 , 超過 50% 者當選 。 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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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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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政府應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取消對候選人政黨背景 |
方案編號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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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建議者 |
人民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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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人民力量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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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日期 |
11/ 12/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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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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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組成: |
由現屆所有民選區議員及立法會議員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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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權: |
任何候選人只需符合基本法 44 條中的基本資 格,以及 不短於四星期的提名期內符合以下三項要求中 任何一項,提名委員 會 必須通過其為特首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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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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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安排: |
採兩輪決選法。如候選人得票超過有效票數的一半,則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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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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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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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編號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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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建議者 |
真普選聯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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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真普選聯盟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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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日期 |
08/ 01/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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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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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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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權: |
三個提名途徑:公民提名、政黨提名及提名委員會提名。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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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程序: |
除非參選人不符合法律就候選人的明文要求(如須年滿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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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安排: |
採用兩輪決選法 。 如候選人得票超過有效票數的 50% ,則 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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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
提名委員會不能因「愛國愛港」、「與中央政府對抗」等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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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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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編號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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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建議者 |
陳文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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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明報法政隨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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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日期 |
25/ 09/ 2013, 02/ 10/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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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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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組成: |
提名委員會由 160 人組成, 來自四個界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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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權: |
參選人只要獲八分一即 20 人提名便可成為候選人。提名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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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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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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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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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此建議只適用於 2017 年的行政長官選舉。 |
方案編號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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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建議者 |
香港民主促進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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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香港民主促進會網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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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日期 |
29/ 05/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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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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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組成: |
提名委員會組成建議有三個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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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權: |
任何一個在地方選區已登記成為選民的中國公 民,得到提名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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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程序: |
人選在成 為「正式候選人 」之前,需要正式進行確認遵守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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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安排: |
最終合資 格「正式候選人 」參選的名 單,將採用多數表決制 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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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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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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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編號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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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建議者 |
社會民主連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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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團體提交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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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日期 |
17/ 02/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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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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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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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權: |
公民提名:公民提名,不可或缺。提名門檻不可多於全港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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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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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安排: |
採用兩輪決選法。候選人經全民投票,超過 50% 者當選。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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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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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修改 《行政長官選舉條例 》, 不可限制行政長官候選人數目及 |
方案編號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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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建議者 |
學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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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倡議者提交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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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日期 |
02/ 04/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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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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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組成: |
「提名委員會 」的組成可參照目前 1, 200 人 的「選舉委員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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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權: |
在行政長官提 名程序正式展開之前,建議引入一個「公民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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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程序: |
在行政長官提名程序的正式階段,建議維持目前「選舉委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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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安排: |
在行政長官普選投票的階段,建議採用「兩輪投票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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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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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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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編號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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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建議者 |
林立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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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明報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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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日期 |
29/ 10/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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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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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組成: |
在 2016 年的立法會選 舉,按政黨候選人的地區得票總 和,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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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權: |
任何政黨代表,獲得不少於八分之一及不多於六分之一(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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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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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安排: |
若沒有人在第一輪取得過半數票,得票最多的兩人進入第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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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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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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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編號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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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建議者 |
王永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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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信報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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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日期 |
11/ 09/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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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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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組成: |
特首提名委員會由 2016 年選出的全體立法會議員組 成,不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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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權: |
獲最少十名委員會成員(即十名立法會議員)提名的人士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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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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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安排: |
全部合資格的候選人由全港 300 多萬有資格選立法會議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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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
假如勝出的候選人不獲中央委任或在委任前死亡,普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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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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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編號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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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建議者 |
湯家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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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湯家驊提供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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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日期 |
14/ 8/ 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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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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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組成: |
提委會若參照選委會之四大界別,要增強提委會之代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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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權: |
以上改動將令一千二百人之選委會轉為一千五百一十四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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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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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安排: |
為增強特首公信力及管治能力,選舉目的應以最大多數人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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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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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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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編號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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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建議者 |
香港 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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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明報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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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日期 |
21/ 03/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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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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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組成: |
第一至第三個別界內的所有公司 / 團體票改為個人票,每名選 至 500 名,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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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權: |
獲最少十名委員會成員(即十名立法會議員)提名的人士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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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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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安排: |
全部合資格的候選人由全港 300 多萬有資格選立法會議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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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
假如勝出的候選人不獲中央委任或在委任前死亡,普選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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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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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編號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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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建議者 |
戴大為 Mi c h a e l D a v i 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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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南華早報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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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日期 |
25/ 03/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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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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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組成: |
提名委員會應該由來自社會各界選出的有「廣泛代表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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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權: |
任何符合基本法第 44 條有關年齡,國籍和居住要求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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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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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安排: |
選舉被提名的候選人應該依據普及和平等的原則。如果被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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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
當選的提名人應當由中央政府任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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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此建議旨在實現普及而平等的 2017 年行政長官選 舉,以確保 所有香港選民可以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要求, |
方案編號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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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建議者 |
楊艾文 Si m on Y ou n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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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倡議者提交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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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日期 |
01/ 04/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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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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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組成: |
在設計提名委員會 時,最初應參考現有的選舉委員 會。然而,
提名委員會將需要比現行的選舉委員會更具代表性。有關增
強代表性,其實有很多種方法,但問題是複雜及技術性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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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權: |
只有 通 過以下兩種方法之一的 合資格人士 可以被提名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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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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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安排: |
一般選民有權以一人一票形式投票選舉政長官候選人。根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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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
行政長官當選人應按照基本法第 45 條由中央人民政府委任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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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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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編號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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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建議者 |
何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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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
文滙報報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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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日期 |
01/ 04/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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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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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委員會組成: |
提名委員會以選委會為基 礎,人數由 1, 200 人增至 1, 8 00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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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權: |
參選者只要獲十分一委員支持就可以成為正式候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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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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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安排: |
採取兩輪投票。首輪投票,每名選民手持兩張「正負票」,既可用以支持兩位心儀候選人,亦可支持、反對各一票,或 者投出兩張不信任票,而投票時最多為每名候選人投一支持 票。首輪由淨票獲得最多支持的兩名候選人進入第二輪投 票。第二輪投票時,選民將以「一人一票」投票,獲得最多 票的人當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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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的委任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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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參選人須事先承諾尊重基本法和國家憲法,如不遵守,將被 |